昆明白癜风治疗医院 http://hunan.ifeng.com/a/20170705/5797804_0.shtml 原创牛英豪上海市法学会东方法学
牛英豪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要目
一、“环境智理”:大数据时代环境法治变革的方向
二、“人”的变革:环境法变革的根本
三、“智慧生态人”
四、珠三角企业合规管理内容及主要解决策略
结语
大数据时代下,以大数据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群在信息获取、储存、加工和通信四方面的革新促使我国环境法治向“环境智理”方向变革,从而为环境法拓展了一个新的虚拟法域,需要相应的环境法学理论予以支撑。法哲学视野下,法律世界是以法律上的“人”为建构基础的。环境法史视角下,环境法的诞生和发展与环境法上“人”的变迁之间存在着同频变动的规律。因而,环境法的变革本质上仍是环境法上“人”的变革。基于此,有必要以大数据技术对人的改造为现实基础,以“生态人”假说的革新为理论基础,塑造一个源于现实却高于现实的具有较强生态理性的且具有独立人格的“智慧生态人”,并将其作为未来环境法律世界建构的基础。
近些年来,以大数据技术为主要代表的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昭示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似乎毕达哥拉斯“万物皆数”的设想一语成谶。以社会为基础的法律也随之改变,并与大数据技术逐渐发生融合,作为法律分支的环境法也概莫能外。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年3月环境保护部印发《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总体方案》,在中央政策的驱动下各地积极探索建设环保大数据基础设施。随着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目前已有15个省市出台了数据保护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其中绝大多数法律文件涉及环境保护领域,因而大数据在环境法治领域深入已成蔚然之势。面对大数据技术在环境法治领域的强势来袭,已有学者从环境治理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但现有研究总体上处于宏观现实描述层面,分析大数据技术给环境法治所带来的变革和挑战。尽管也有学者从理论层面进行环境信息权利的构造和法权结构的变塑,但并未意识到大数据技术的广泛运用实际上已经改造了法律中最基础的“人”,且为环境法世界拓展了一个新的虚拟空间。因此,欲对这一新的虚拟空间进行法律规制,首先应从法律中的“人”说起。为此,本文从法律中“人”的角度出发,首先分析大数据时代下环境法治变革的方向,而后以历史的角度分析环境法治变革下环境法中的“人”与环境法之间的一般关系,最后以大数据时代为背景对环境法中的“人”进行应时塑造,以期为未来环境法律世界的形成奠定理论基础。
一、“环境智理”:大数据时代环境法治变革的方向
环境法作为法律与环境科学结合的产物,从来就不缺少科技的元素。在“小数据”时代,环境法就以空气质量数据、水质数据、土壤污染数据等各种环境数据为支撑,并以各种环境要素数据标准作为判定环境法律行为违法与否的根据,这种“小数据”与环境法律的融合并未对环境法治模式形成“质”的影响,但以大数据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在环境保护领域的运用则推动了环境法治的变革,使之成为“智慧型”环境治理,即“环境智理”。
“环境智理”概念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和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社会治理模式也随之发生转型,从而产生出“数字治理”“数据治理”“智能治理”和“智慧治理”等概念以描述这种新的治理模式。然而,这四种概念的内涵却有所不同,且呈现出互镜式、螺旋式的发展过程。其中,“数字治理”是四个概念中最原始、最基础的概念形态,其遵循着智能机器运行中的基本数字逻辑,即二进制逻辑。“数字治理”是“数字”概念与“治理”概念结合的产物,是数据化在治理领域的延伸。所谓“数字化”,是指借助计算机处理技术将声、光、电等信号转化为数字信号,或将语音、文字和图像等信息进行数字编码以传输和处理的过程。而“治理”一词原指控制、操纵和引导,之后该词为学者赋予新意,意指政府与社会对社会事务的共同管理,呈现多主体、多中心的特征。目前法学界也普遍采用该意,使之与“管理”一词相对。因此,在笔者看来,“数字治理”是政府和社会借助“数字化”技术共同进行社会事务管理的过程。
按照技术发展的逻辑,则不难理解何为“数据治理”和“智能治理”。如果说“数字治理”是依靠“数字化”技术进行的治理,那么“数据治理”则应是以大数据技术为基础所形成的治理模式。从字面上看,“数字”与“数据”并无本质区别。但在词语运用过程中,“数据”一般指“大数据”,具有体量大、速度快、种类多和真实性强的特点。与之对应的“数字”实际上则指大数据形成之前的“小数据”。“智能治理”是一种以人工智能技术为基础所形成的治理模式,但并非是一种独立的模式。因为,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须以“数字化”技术或“大数据技术”为基础,人工智能需借助“数字化”技术将通过传感器所感知的信息进行“数字化”处理,使其转化成数字编码,而后这些数据会在计算机内部进行算法处理,最后由计算机输出结果。倘若人工智能处理的数据较为庞大和复杂,则需借助“大数据技术”予以处理。因此,人工智能技术的核心是算法技术,但需以其他两种技术为依托。
“智慧”一词本身并不特指某种信息技术,而是将以上三种信息技术进行了统合,由此与“治理”一词结合形成“智慧治理”,同时体现技术理性和价值理性。“环境智理”一词则是由“环境”与“智慧治理”概念结合而成,是“智慧治理”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延伸。因此,以往学者将“环境智理”理解为基于大数据的环境治理,或利用数字技术、信息技术和虚拟现实技术所形成的治理,均较为狭义和模糊。“环境智理”应指以数字化技术、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群在环境保护领域运用过程中所形成的智慧型治理。
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的变革
问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环境法治被时代的“浪潮”推动着向“环境智理”方向发展,推动这一变革的动力的直接来源于信息技术的革新。信息技术的革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信息获取技术。信息获取技术是人类走出“数据稀缺时代”,走进“数据爆炸时代”的基础性技术,主要以陀螺仪、加速计、压力传感器等传感技术为代表。传感器是一种能够感受信息,并能将信息按照一定的规律转化为电信号予以传出的检查装置,是信息处理系统的第一个环节。目前,信息传感技术已运用于工业生产、物联网、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医疗等多个领域,并呈现出智能化、可移动化、微型化、集成化和多样化的特征。此外,全球市场对传感器的需求也不断增多,年全球市场规模就达到约亿美元,年约达到亿美元。因此,信息获取技术广泛应用使得人类的“神经末梢”大幅度地向外部环境进行延展,从而能够获取海量信息。
二是信息存储技术。信息获取技术的革新使得各种数据信息以一种前所未有的速度占据传统的信息存储设备,这就迫使信息存储技术的革新,从而形成了云存储等信息存储技术。其主要将网络技术、分布式系统以及集群等概念进行整合之后,将网络中不同节点的存储设备集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巨大的虚拟存储设备,为数据计算提供一个数据平台。云存储主要由数据存储层、数据管理层、数据服务层和用户访问层四个层面构成,以处理结构化数据、半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云存储技术的运用实现了对大数据集中存储,从而节约了大量的软硬件基础设施投资,并为人们提供了安全、便捷的数据服务。
三是信息加工技术。面对收集和存储的海量数据,只有通过对数据进行挖掘、分析、搜索等方法才能得到有价值的信息,这个过程中就需要借助信息加工技术,主要以云计算为代表。云计算是继分布式计算、并行处理、网格计算等计算模式之后兴起的一种新的计算模式,其将各种互联的计算、存储、数据、应用等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以实现多层次的虚拟化,并融合了编程模型、数据存储、虚拟化技术、平台管理技术,从而为用户提供强大的计算和存储能力。云计算技术的运用为公众提供了廉价、可靠、高效的运算服务,从而使公众能够在海量数据中得到有用信息。
四是信息通信技术。信息通信技术是连接以上三种信息技术的关键,其经历了数字通信、移动通信、光纤通信和接入网四个发展阶段,而信息通信技术的每一次飞跃均使信息传递速度和质量得到大幅提升。以目前信息传递速度最快运用最广的光纤通信技术为例,其采用SDH帧传输,STM-1的SDH帧传输速率达到.MB/s。同时,第五代信息通信技术(5G技术)则能够使手机以10Gbit/s的速率下载数据,相较于第三代通信技术(3G技术)只有50-Mbit/s的数据下载速率有着显著提升。此外,以量子相干叠加、量子纠缠效应为基础形成的量子通信技术也逐渐崭露头角。量子通信技术能够使信息传递效率在传统通信技术上提升几十倍,同时具有抗干扰性能强、保密性能好等优点,未来可在多个领域予以应用。
正是由于信息技术在以上四个方面的突破,使得人类进入到大数据时代,从而促使环境法治发生变革。
技术变革对环境法治的影响
信息技术的变革对环境法治的影响是深刻的,主要表现在治理方法和治理理念两个方面:
1.环境治理方法方面
首先表现为环境治理者从依经验判断转变为依数据决策,形成这一转变的原因在于海量数据的形成。以往环境治理者是根据自己的环境治理经验作出判断的,本质上是建立在“小数据”基础上的。在大数据技术形成之前,个人、组织和国家所掌握的信息量是有限的,因而就形成了人类与外部世界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即个人所获取的有限信息无法填充由海量信息构成的未知世界。由此,环境治理者也只能依据自己所掌握的有限信息,凭借自己的经验以应对整个未知世界。
然而,信息获取技术的革新使得人们能够轻易便捷地获取个人周围的环境信息,如个人通过手机等传感技术即可收集自己周围的空气质量数据,从而确定自己暴露在有毒物质中的风险;企业借助自动环境监测设备即可得知其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环保机关可根据企业所安装的自动环境监测设备实现对企业排污行为的时时监督,同时也可以根据由国家建立的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所监测的环境质量数据时时了解各地环境质量状况。这样一来,人们就可通过信息获取技术获得海量信息,从而有效缓解了人类与外部世界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矛盾。由此,人们更依赖于通过信息获取技术所获取的数据,而不仅限于通过以往人体器官所感知的各种信息,或通过传统抽样的方法以演绎的方式推测全部样本的样态。这就意味着人们作出判断的依据发生了变化,从统计学的角度讲,即从抽样法转变为全样本法。因此,这就促使环境治理者的判断基础从经验走向数据。
其次,环境治理者从注重因果关系转变为注重相关关系,这一转变实质上与判断基础的改变一脉相承。因为,在“小数据”时代,人们是以有限数据为基础,以逻辑关系为规则来认知和改造整个世界,并在自己理念之中型构了一个由因果关系所勾连的稳定的理念世界。形成这一理念世界的根本原因在于现代社会的高度分工,每个人只需掌握有限的知识就可成为社会大生产中的一环,其只需根据有限的知识或信息处理自己上下环节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可满足自己的生存价值,而无须顾及其他生产环节。即使他直觉上意识到他的某一行为是有害的,但由于其有限的理性无法为其行为作出解释,从而致使他默示这一有害行为的发生。例如,公众直觉上意识到浪费电或乱扔垃圾是不道德的或不合时宜的,但有限的理性会告知他如果他不这么做,电厂可能会倒闭,环卫工人会下岗,由此有限的理性就会成为其违背良知的“遮羞布”。因而,现代社会中的每个人基于因果关系所形成的有限理性是一种断裂的理性。
然而,高度分化的劳动分工会造成普遍合谋,从而形成普遍的不负责任。因为,在社会大生产链条之中,每个人既是因,也是果,这就意味着没有原因。当人类普遍的不负责时,人类就会因其整体行为偏离于道,从而使人类整体陷入风险之中,此类风险会按照“倒金字塔”结构分配到每个人身上,由此整个社会会进入到贝克所称的“风险社会”之中。此时,人们根据有限知识和因果关系构建的理念世界就会在充满不确定性的风险社会面前失灵,因为人类基于“小数据”和因果关系无法对世界中的风险进行预测,之前的思维方式只能以实证的方式关照历史而非未来。因此,在环境治理领域形成一大难题:由于人类认知的有限性从而使环境规制常处于不确定状态之中,“环境法一直面临不确定的拷问”。
信息获取技术的运用为环境治理提供了海量的环境数据,从而为人类面对未知世界提供了充分的数据支撑,可有效缓解人类与未知世界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矛盾。此时,环境治理者可借助信息储存技术将大量环境数据予以保存,而后可利用算法技术在环境数据库中进行相关性识别,检索出有用的数据以供环境政策者参考。此外,信息传播技术的运用能够为环境治理者提供源源不断且“新鲜”的数据,从而能够保障环境政策制定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因而,在大数据时代,环境治理者决策与之前的决策有所区别的不仅是对大数据的依赖,同时还包括对相关性地注重。因为,海量的数据中不仅包含着有用的信息,也包括无用的信息,只能通过相关性识别才能检索到有用的信息。通过相关性识别不仅可以识别出不同事物之间存在的多种因果关系,同时还可以根据数据得出不同事物之间发生关系的概率。这样一来,环境治理者就从原先的“定性”分析转为“定性+定量”分析。
最后,环境治理从人工走向智能。这一转变得益于以算法技术为核心人工智能技术和高速的信息传递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在环境治理领域的运用大大提高了环境执法的效率和范围。例如辽宁省环保数据系统记录环保督察次,每月填报数据1.1万次,按照传统人工操作方式需要耗费大量人力和时间,而在人工智能技术的操作性则能快速完成。又例如,贵州省构建的GIS与自动监控平台,可以直观显示实时监控数据、三维模型和视频图像等,从而大大减少了环境执法的成本。同时,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在海量的数据当中发现不为人们所感知的环境风险,从而对环境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和预防。高速信息传播技术能够使环境执法者时时对污染单位进行监控,从而节省了大量的环境执法资源。
2.环境治理理念方面
司以大数据技术为主要代表的信息技术在环境治理领域的渗透不仅在技术层面进行了革新,同时也在制度层面产生深刻影响,表现在环境治理理念中的民主和效率两个层面。
首先,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使环境民主理念得以深化。高速信息传播技术在环境治理领域的运用改变了原先政府“垄断”环境公共信息的格局,也改变了以往由政府单向输出环境公共信息的传播方式。因为,每个公民可以利用自己的手机等信息设备进行环境监测,获得自己周围的环境数据乃至其他地方的环境数据,拥有更强信息搜集能力的企业也会获得更多的环境信息。由此,这就打破了以往政府所独享的搜集环境数据的权力,使得环境数据权呈现一种“去中心化”的发展态势。
早在年,我国官方尚未公布PM2.5空气质量体系前,民间就兴起了“我为祖国测空气”的运动。又如,辽宁省多个污水处理厂均安装了监控移动客户段,公众只需用手机即可对每个污水处理厂进行排污监督。美国市场根据不同人的需求和兴趣,推出了空气质量系统(AQS)、空气趋势(AirTrends)等各种发布系统。因此,不论是企业,还是公众均可利用自己的环境信息设备获取环境数据,并可通过网络通信技术快速传播环境数据。这样一来,环境治理的主体就不仅限于政府,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均可参与到环境治理中来,这就使原先“命令-控制”型环境管理模式逐渐过渡到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模式中来,而这个过程不仅是信息公开化的过程,同时也是环境治理民主化的过程。
其次,大数据技术的运用深化了环境治理效率理念。信息通信技术的不断升级加速了信息传播速度,随着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日益成熟,数据以一种网格化、平面化的方式进行传输,云网协同、云端协同使万物互联、信息共享、全景覆盖、智慧互动逐渐成为现实。通信技术的革新不仅为公众带来信息传递的便利,同时也深刻影响着社会中的每个组织结构。不论是国家,还是企业,抑或是社会团体,其均是按照一定的组织结构进行构建的,而传统的组织结构是以劳动分工为基本原则进行权责划分的,这就将组织中的每个成员分割到各个组织单位之中。由此,各个单位中组织成员之间的信息是递级传递的,每个组织成员均需履行一定的程序之后才能使信息顺利传递。这个过程就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撑,从而形成庞大的管理成本。
然而,大数据技术的运用必然会改变以往信息递级传递路径,提高环境治理的效率。因为,信息通信技术的运用能够实现信息在组织内部的“跨越式”传递,从而缩短上下级和平级之间的信息传递距离。与此同时,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能够大幅度提高组织成员整理加工环境信息的能力,这样一来,大量的组织成员会为人工智能所代替。在大数据技术的推动下,传统科层体制间的信息间隔会逐渐被打破,同时以往“金字塔型”的科层体制也会因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而逐渐“扁平化”,环境治理效率也会随之大幅提升。
综上所述,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会导致环境治理向“环境智理”方向转变,转变的动力源于信息获取技术、信息储存技术、算法技术、信息通信技术的革新。技术的革新会对环境治理方法和理念产生深刻影响,一方面使得环境治理方法从依经验转变为依数据、从注重因果关系转变为注重相关关系、从人工转变为智能;另一方面使得环境民主和效率理念得以加强。
二、“人”的变革:环境法变革的根本
诚如上文所述,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以大数据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群在环境治理领域的深入致使环境治理向“环境智理”方向变革,环境法治的变革必然以环境法的变革为基础,而这一系列的变革背后却隐含着“人”这一根本主体的改变。因为,人才是整个社会的发端,由人所构成的社会必会因“人”的变动而发生巨大变化,环境法治的变革亦是如此。
法律上的“人”是法律世界建构的基础
法律上的“人”之所以是法律世界建构的基础,可从三个方面予以论证:首先,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而构成社会的基本原子就是社会中的每个自然人,因而从根本上讲,法律是以人为基础的。人由于受先天和后天因素的影响,从而致使社会中的每个人均存在差异性,这种个体之间的差异性与人们追求的稳定秩序中所蕴含的统一性存在着天然的矛盾。因而,为化解两者之间的矛盾,就要寻找人们之间的共性。人们先是根据自己的经验对人进行不同类型的刻画,而后根据不同的刻画形成不同学科,如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等。这些学科为更加深入研究人以及由人所构成的整个社会,又根据不同的刻画对人进行不同预设,由此产生了“经济人”“政治人”“道德人”等范畴。这些范畴逐渐就成了各个学科和理论建构的基石。例如,霍布斯就是以人的“自利”与“恐惧”作为其理论研究的基础的,他提出了两条人性的绝对肯定的假设:一条是人类贪婪的假设,即人人都想要把公共财产据为己有;另一条是自然理性的假设,人人都害怕死于暴力而极力避免之。同样,斯密的《国富论》将人预设为一种“经济人”,孔子则将人分为君子和小人。尽管人们这种“管中窥豹式”的研究方式无法对人及社会进行全面的认识,但基于此种方式所获得的认知却是深刻的、有效的。法律以及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也同样遵循着这一基本研究方式,这就在法律世界中形成了“法律人”这一基础范畴,并成为型构整个法治世界的基础。
其次,法律将人的行为作为调整对象。正如马克思所言:“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正是由于人的行为才使得人拥有了“外在的我”,使人与他人及社会发生相互关系。然而,“外在的我”与“内在的我”之间并未因法律的介入而被分割开来,相反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是一个统一体。因为,“外在的我”往往会受“内在的我”的影响,即受人的生理和心理活动的影响。在不同的时空下,人的内在活动各异,从而会导出各种不同的外在行为。此外,人又处于复杂的社会环境当中,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会与不同的人形成不同的社会关系,从而也致使人的行为呈现出多样化特征。正因受以上两种外在和内在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人的行为表现出多样性。以人的行为为研究对象的法律也因人的行为的多样性而丰富多彩,因为法律为调整侵权行为、债权行为、行政行为、犯罪行为等诸多法律行为会形成各种法律规则,从而形成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种法律。因此,法律世界正是以人的行为为基础遵循上述逻辑而建构起来,而人的行为本身又发端于人,因而人才是法律世界的基础。
最后,法律的进化与人的预设密切相关。不同的历史时期,法律中“人”的形象也不相同。例如,在以家族为社会基本单位的古代,每个人均依附于每个家族之中,每个家族又依附于整个国家之上。因而,在这种自下而上的依附关系之中,每个人并非是独立存在的个体,而是依附于团体的一分子。由此,在古代法律中,个人承担着更多的义务而不拥有对等的权利,因而并不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此时法律中的人应是一种“团体人”。直到文艺复兴时期,理性精神的彰显才使个人拥有了主体资格,才逐渐从家庭、家族之中独立出来,才逐渐为法律确认为“法律人”或“独立人”。然而,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资本主义的出现致使社会出现“两极分化”,原先独立的个人普遍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为改变这一现状,法律将个人定位为“社会人”,以更好地维护社会公益,对个人权利进行必要限制。二战之后,法律上的人又回归到原先独立的个人。因此,法律因社会的变动而变动,法律上的人也应社会中的人的变动而变动,两者之间呈现出同频变动的规律。总言之,不论是从法律的外部视角分析,还是从法律的内部视角分析,抑或是从法律历史视角分析,均可得出人才是法律世界的基础。同时,法律中“人”的变动与法律的进化之间存在着“共振”效应。
环境法的诞生与环境法上“人”的第一次变革
从狭义的历史视角分析,环境法应诞生于工业文明时期,尽管我国古代《秦律》中早就规定了保护森林、农田之类的环保性法律,但这并不属于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而是一种普遍意义上的环境法。因为,这类环境法在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不同时代均有体现。由此,本文所称的环境法是指以工业化为背景形成的现代意义的环境法。
瑞典作为世界上第一个颁布环境法典的国家,其于年就颁布了森林法,而后相继出台了水法、狩猎法、渔业法等环境保护类法律,但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则起始于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相对瑞典环境立法较晚的是法国,其于年开始进行大规模环境保护立法,如年的自然保护法、年的废弃物法、年能源保护法等等。我国环境立法大约也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年召开了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从而标志着环保事业的起步。而后,全国开展大规模的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年我国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法(试行),之后相继出台了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由此可知,从世界范围来看,现代环境法大约诞生于上世纪70年代左右。
然而,是什么促使现代环境法诞生的?答案无疑是近代以来的工业化大生产所造成的环境问题。早在20世纪初,部分国家就已发生了震惊世界的环境污染事件,如20世纪30年代比利时发生的马斯河谷烟雾事件,年美国洛杉矶发生的光化学烟雾事件等。至20世纪70年代左右,日本集中爆发了水俣事件(年-年)、四日事件(年)、米糠油事件(年)、富山事件(年-年)。因而,从世界八大公害发生的时间就可知道近代以来工业化大生产所产生的环境问题主要集中发生在20世纪初到20世纪70年代左右。从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阶段上看,这一时间段正是垄断资本主义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阶段,是工业化大生产形成并成熟发展的阶段。与此同时,这一阶段正好处于人类第二次科技革命(电力革命)之后,又处于第三次科技革命发生之时。概言之,资本的大规模聚集和科技的极速催化使得人类的物质文明得到前所未有之发展,同时也导致环境日益恶化、资源逐渐枯竭、环境风险无处不在。
人类社会经济在此时期的迅猛发展以及人在处理与自然关系上表现出的整体非理性,与人类在此期间的自我预设密切相关。因为,此间人类社会发展所遵循的“经济至上”原则蕴含着人类“经济人”的自我预设。所谓经济人,即指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人,其包含三重含义:一,人是自利的;二,人是完全理性的;三,人具有完全的认知能力。经济人预设最早来源于亚当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斯密将“利己主义的自由人”作为市民社会国民财富积累的起点,并作为其整个经济学理论建构的基础。他根据自己的观察将各个行业的人抽象为一般意义上“利己的自由人”,进而将其学术化为“经济人”。在斯密的理论中,正是基于经济人假设,在市场规律这一“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才使得国民财富得以积累。斯密的理论在一段时间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据主流地位,尽管在经济危机中有被凯恩斯国家干预理论所取代,但在整个历史时期其主流地位并未被彻底动摇。因此,20世纪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与斯密的理论“一明一暗”相互照应。
直至世界上大规模环境问题的爆发,才逐渐使人类从非理性状态中清醒,从而在法律层面表现为积极进行环境立法,以纠正人类的非理性行为。世界各国于20世纪70年代左右的集体性环境立法,实际上预示着人类对自我预设的改变,即从“经济人”预设逐渐转变为“理性经济人”。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理性经济人”指的是拥有整体理性的经济人。之前的“经济人”也具有理性的特征,但其所拥有的理性是一种个体理性,是一种“占有式个人主义”下的主观理性。也正是由于之前“经济人”的个体理性,才导致了人类整体的非理性。
人类自我预设的转变体现在法律变化当中:一是法律体系中大量增添了环境保护类法律,使得环境法从无到有;二是注重经济与环保的协调。以日本为例,日本在20世纪中期之前,一直奉行的是“产业优先”理念,直至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这一理念才有所转变。年日本制定了关于公共用水域的水质保全法律,年制定了煤烟排放规制法。其中,关于公共用水域的水质保全法律第1条规定水质保全与产业发展相互协调,从而实现了从单一追求经济发展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理念转变。我国也同样经历的变化过程,年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出台,预示着我国现代环境法的诞生,实现了我国环境法从无到有的转变。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将保护环境与自然资源纳入其中。年国务院主持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保会议确立了环境保护的国策,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年版的环境保护法第4条明确要求使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因此,环境保护法的诞生以及协调发展理念的形成与人类自我预设从“经济人”到“理性经济人”的转变互为表里。
环境法的发展与环境法中“人”的第二次变革
自环境法启程后,世界各国的环境法就迅速进入到发展的“快车道”,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环境法出现“立法膨胀”和“法典化”现象;二是环境法理念发生再次转变,即从协调发展转变为可持续发展。自瑞典颁布环境保护法之后,就相继制定了废弃物收集与处置法(年)、环境损害赔偿法(年)、自然资源法(年)、禁止海洋倾倒法(年)等。此外还有化学品管理法健康保护法、核活动法、辐射防护法等诸多环境保护类法律。年瑞典开始起草环境法典,直至年才予通过。法国也经历了相似地从“立法膨胀”到“法典化”过程,在法国于年颁布环境法典时,新环境法典就规定,废除之前41部法律中的全部或部分规定并由新法典所取代。我国截止到年就已制定了11部环境保护法律,20部资源保护法律,40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环保规章更是达到数百件,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多达0余件。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各种司法解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已约占全国法律的1/10。目前,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也已提上日程。
伴随着世界各国环境立法数量的不断增加,环境法治理念也随之发生改变,尤其是在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可持续发展原则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因而,瑞典环境法典第1条明确规定“法典的目的是推动可持续发展,以确保当代人和后代人有一个健康和健全的环境”,日本年制定的环境基本法也将可持续发展理念写入其中,法国环境法典同样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理念。我国于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也直接将“可持续发展”写入法律当中。与此同时,环境保护法第5条更是明确了“保护优先”的原则,从而扬弃了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在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时秉持的“协调发展”原则。因为,在“协调发展”原则下,往往会出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无法实现双赢的情况,实践中常常由环境保护让位于经济发展,从而导致环境保护始终处于消极应对状态。而“保护优先”原则的确立,则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零和博弈提供了另一种化解原则,即当两者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时,应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优先地位,使经济发展让位于环境保护。
环境法在立法数量和立法理念上的变革实际上蕴含着环境法上“人”的变革,即由原先的“理性经济人”转变为“生态人”。当人们将自己设定为“理性经济人”时,人们能够以一种整体理性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衡量,从而形成了“协调发展”原则。然而,这种整体理性却仅停留在国家环境治理层面,即主要由国家通过制定各种环境法律法规对企业、个人的环境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因而,以往我国的环境法被视为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与之对应的环境治理是一种“命令-控制”型治理方式。而这种基于整体理性而形成的环境管理方式并未被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所接受,它们仍旧秉持着“经济人”的个体理性。因而,“协调发展”原则往往被企业、个人甚至部分地方政府解释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将环境保护置于次要地位。因此,国家层面的整体理性与社会层面的个体理性之间的矛盾往往使国家环境治理处于“失灵”状态。
为此,学界提出了一个新的范式,即“生态人”。该范式最初由环境伦理学者所提出,他们认为以往的经济人、社会人等假说均未将人的自然属性考虑其中,从而才引发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基于此,他们基于生态学原理提出了“生态人”假说,认为生态人是将生态学所调适的关系模式扩展适用到人、自然和社会之中所创设的概念,这种人有着良好的生态伦理素养和丰富的生态智慧,其行为能够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而后,该学说为环境法学者引入到法律当中,有学者认为“生态人是以追求生态利益为唯一目的的生态理性人。”也有学者认为,其是本能地追求生态利益的同时也并未放弃对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追求的人。尽管学界也有学者对“生态人”假说提出质疑,但“生态人”假说的积极意义是不能否定的。例如,我国所确立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其就是基于“生态人”假说而确立的,该说从理念层面促使个体从个体理性走向整体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国家整体理性与社会个体理性之间的矛盾。同时,也促使国家整体理性向生态理性层面进一步深入,形成了环境“保护优先”原则。而从“人”的角度上讲,则是人们将对自己的预设逐渐从“理性经济人”转变为“生态人”。对于环境保护而言,这种转变本质上是一种环保态度上的转变,即从“消极环保”到“积极环保”的转变。因此,环境法的发展又再次与环境法上“人”的变革相暗合。
综上可知,不论是从法哲学的角度分析,还是从环境法演变历史的角度分析,均可得出“人”的变革才是环境法变革的根本,也是环境法治变革的根本这一结论。
三、“智慧生态人”:大数据时代下环境法建构的逻辑起点
学者们已经在宏观层面觉察到大数据时代的来临致使环境法治向“环境智理”方向发展,因而作为环境法治基础的环境法也必然随之发生变革。根据上文得出的“人的变革才是环境法变革的根本”这一结论,可以推导出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必然也会导致环境法上“人”的变革,因而有必要对环境法上的“人”予以重塑。由此,下文将围绕“智慧生态人”如何形成、何为“智慧生态人”、其形成的意义是什么这三个基本问题展开。
“智慧生态人”的形成基础
“智慧生态人”的形成有两方面的基础:一是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对“人”的改造所形成的现实基础;二是对之前“生态人”假说革新所形成的理论基础。
1.信息技术对“人”的改造
诚如上文分析,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信息技术在信息获取、信息储存、信息加工、信息传递四个方面发生了重大革新,从而实现了技术对“人”的改造。因为,人的心理活动是认知因素和非认知因素相互交织的过程。年Norman提出的以控制系统为中心,感觉输入和运动输出的模型将人的心理活动分为四个部分:一是感知部分,该部分通过人的感官获取外部物理信号。二是记忆部分,该部分对感知到的外部信息予以存储。三是思维部分,即人在各种情感因素的驱动下对记忆部分和感知部分的信息进行识别和分析,从而作出判断。四是运动部分,即通过说话、肌肉活动以向外表达人的意思。因而,信息获取技术的革新实质上更新了人的感知部分;信息存储技术则扩容了人的记忆部分;信息加工技术则强化了人的思维部分;信息通信技术则实现了对人体内部神经和运动器官的更新。具体而言:
一是人的感知能力。在信息化技术革新之前,人在通常情况下是依靠自己的耳、鼻、口、目等各个器官去感知外部世界并与之进行信息交流的。而这种依靠自身器官感知外部世界的方式使得人们只能感知自己周围的信息,因而人所能获取的信息相对有限,从而使整个社会也处于“信息匮乏”的状态。然而,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则极大地扩展了人的各项器官功能,借助移动通信技术人们可在千里之外进行相互通话,借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