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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6/28 19:03:00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郑周贇)报道:2月2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3月1日起,《条例》)将在全省范围内正式施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卢天锡介绍,近年来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速推进,工作成效正在逐步展现。但是,各地对这项工作重视程度不一,经费投入不足,分类投放准确度不高,有些地方分类收运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有的还存在“先分后混、混装混运”的现象,处理设施建设“邻避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等等。这些都有必要通过及时出台实施《条例》,依法有力有效予以破解。

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分类运输不得先分后混

《条例》要求,要确定管理原则、建设配套设施、明确源头减量、规范投放行为、严格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广泛参与强化监督、强化农村地区管理、设定行政处罚。

《条例》明确,要求各地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设施、场所,对于不达标的应予以改造,确保正常运行。通过建立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公共机构带头,避免过度包装,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从源头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按照要求设置分类投放容器,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落实定时定点投放要求,有效督促分类投放、提高群众参与度和投放准确性。强化源头分类,规定收集运输单位应分类运输,处理单位不得先分后混,应用先进技术,实现处理的资源化和无害化,逐步降低填埋比例。

同时,强化宣传教育,设立开放日,接待公众参观和学习,增强公众分类意识和参与度;鼓励行业协会和志愿者参与治理工作。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检查,并开门纳谏。结合全省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的客观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管理模式。坚持教育为先,教惩并重,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是全国首个明确碳减排要求的省级《条例》

在新闻发布会上,卢天锡厅长介绍,《条例》是全国首个明确碳减排要求的省级《条例》,是全国首个专设农村生活垃圾特别规定的省级《条例》。《条例》明晰生活垃圾管理各责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全面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专设农村生活垃圾管理与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有何区别?

农村生活垃圾可科学确定运输频次厨余垃圾可用于沤肥

据悉,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分城镇和农村两大区域,《条例》采用了国家四分类标准(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对城镇和农村垃圾管理作了区分和统筹,这是全省生活垃圾管理的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专设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特别规定,那么,这与城镇生活垃圾管理的最大区别在哪里?

省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傅行家介绍,近年来,江西省城镇化发展迅速,年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已上升到60.44%,现在农村居民进城的人数还在增加,常住农村的人口在逐步下降,生活垃圾的产生量随之减少。由于历史原因,农村的环卫基础设施相对薄弱。所以,要在农村地区按照城镇的标准做法来做,既脱离实际也不经济,必然给农村带来不必要的财政负担。为此,《条例》根据城乡差异实际,因地制宜地提出针对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管理的特别规定,这是江西《条例》的特色亮点。

站在环境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角度来看,与城镇生活垃圾管理相比,《条例》明确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模式为“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区域处理”,“区域处理”就是把农村的生活垃圾拉到市、县的处理终端去处理,这样减轻了农村层级末端处理压力。

其次,城镇区域标配是4个桶(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桶),而农村地区常规配置的是厨余垃圾桶和其他垃圾桶,集中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桶。

再者,城镇执行的规定是“日产日清”,而农村地区则是在保证环境卫生的前提下,乡镇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科学确定运输频次。

此外,厨余垃圾在农村可由村民自行收集用于沤肥,也可由村委会或乡镇政府选用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方式处理,这样就减少了外运量;另外,有害垃圾可交村保洁员或者自行投放至指定的有害垃圾收集点。

如何破解生活垃圾“先分后混、混装混运”?

完善前端分类投放提升分类收运处理能力加强监督

在生活垃圾日常投放中,常常发生“先分后混、混装混运”的现象,这对于老百姓参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打击很大,《条例》在破解该问题上有何明确规定?

省住建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熊春华认为,产生“前分后混、混装混运”这个问题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分类投放的准确率不高;二是分类运输能力和分类处理设施不足;三是有关单位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此,《条例》从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环节都做了相应的规定,以起到规范约束的作用。

《条例》完善前端分类投放,要求按照四分类标准强制分类,普及分类知识、明确了具体怎么投,要求增强公众分类的意识和能力,这些对于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的准确率作出了规定。

《条例》对收集运输单位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不得混合收集、运输作出了规定,还对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对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作出了规定。“从工作实际来看,近几年,我们增加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车辆及接驳设备配置数量,优化完善收运线路,提升分类收运、中转能力。”

同时,《条例》对乱投放、乱收运作出了处罚规定,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教育处罚。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绝不能让市民朋友文明、时尚的劳动成果付之东流。

不再新建原生生活垃圾填埋场能否满足现实需要?

年底全省11个设区市中心城区已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

《条例》还明确,设区市及有关县(市、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原生生活垃圾填埋场,这是否能满足现实需要?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润华介绍道,一方面是国家政策的要求,另一方面是全省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提升和垃圾产生量增量下降相互决定。

数据显示,截至年底,全省已建成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38座,设计日处理能力3.25万吨;建成厨余垃圾处理设施30座(台),设计日处理能力吨;全省正在运营的生活垃圾填埋场23座,设计日处理能力0.32万吨,加起来全省焚烧和填埋处理能力将超过3.57万吨/日。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后,在总人口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需要处理的量将逐渐呈现下降趋势。

也就是说,全省的处理能力能够满足需要,所有生活垃圾能够及时、有效、全面的无害化处理。实际上,在年底,江西省11个设区市中心城区已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因此,原则上不新建原生生活垃圾填埋场也能满足需要。

垃圾分类做得不到位是否会被处罚?

不分类投垃圾个人最高罚元单位最高罚50万元

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凌云表示,违反《条例》有关规定将受到以下处罚:

未将生活垃圾投入对应容器的,对违法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于轻微违法的,以教育为主,不予以处罚。

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责任的,且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对于轻微违法的,以教育为主,不予以处罚。

收集、运输单位的运输工具未保持密闭、整洁、完好的,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或者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处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生活垃圾或渗滤液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未建立或者伪造管理台账的,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生活垃圾管理员、操作员和处理设施,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转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接收生活垃圾,将已分类的垃圾混合处理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建立台账制度定期记录生活垃圾处理数量、类别、去向和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或者未向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台账信息的,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能够按要求改正的不进入处罚程序,如果经教育仍然不改正或者是屡教屡犯的,将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实施处罚。”凌云称,我们的目的是要通过督促教育,推动有关单位和个人自觉养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并以严格的执法成效来保证垃圾分类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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