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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7/10 20:29:00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发改公管规〔〕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我们结合工作实际,重新制定了《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年11月11日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项目法人招标以及实行代建制项目代建单位招标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国家对有关招标项目的专家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经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可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是省人民政府授权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统一征集、统一平台、统一管理。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本行业评标专家的认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其所监管项目的参评专家评标活动的行政监管,对废标或复评频率异常专家定期进行标后评标行为抽检评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负责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的现场管理和评标行为见证服务。

第六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根据专业、地域等进行分类,覆盖全省各级各区域。

第七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基本信息、职业道德、评标抽取、教育培训、依法履职、考评惩戒等相关信息,作为评标专家考核管理、续聘审核的依据。

第八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网络终端根据需要设置在发展改革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发展改革部门的终端主要负责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汇总、报送及后台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的终端主要用于提供专家抽取服务。

网络终端登陆账号的发放与使用实行系统内登记备案。设有网络终端的单位及其操作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对专家信息和专家参评项目信息保密的规定。

第九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涉及专业技术服务、通信网络服务等内容,由省发展改革委按政府采购程序向企业或相关单位购买服务。

第二章专家评聘

第十条评标专家采用公开征集和定向征集相结合的方式评聘。申请评标专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中级职称满六年;

(三)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招投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并具备电子评标能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五)没有被开除党籍或公职;

(六)没有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或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七)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可以由个人申请,也可由单位推荐。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申请评标专家需申报以下材料:

(一)表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附身份证扫描件);

(二)学历证明、执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职称证书(附相关原件扫描件);

(三)个人基本情况及工作简历;

(四)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推荐意见;

(六)其他申报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人符合评标专家申请条件和要求的,经市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初审、省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复审和省发展改革委复核确认后,参加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与考试。考试合格人员,聘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并颁发“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电子聘书。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每届聘期三年,聘期届满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续聘审核,符合条件的参加岗前培训与考试,考试合格的予以续聘。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续聘审核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

(一)已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递交相关续聘材料的;

(三)因工作变动无法再履行评标专家职责的;

(四)在往届聘期内受到“予以解聘”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等处理的。

第十五条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解聘评标专家:

(一)累计两次教育培训不合格的;

(二)累计两年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三)累计两次被暂停评标一年的;

(四)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五)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十六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对评标专家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经费由各培训主管部门纳入各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章履职考核

第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制定《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行为负面清单与考评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与考评标准》),建立评标专家项目考评、日常考评和综合考核制度。

第十八条对评标专家实行一项目一考评。由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按照“无负面清单行为无须考评,有负面清单行为则须考评”的原则,在项目评标活动结束后至中标结果确定前,对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的行为进行考评。

行政监督部门根据项目监管权限主要负责考评专家专业水平、评审能力及有无违法违规等情况。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主要负责考评专家出勤情况、遵守评标纪律及现场管理制度、大数据分析专家评标技术行为情况等。

第十九条对评标专家实行日常考评。由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认真核查项目考评情况、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的见证记录及其他投诉举报线索等,对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的行为进行日常考评。

第二十条项目考评和日常考评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二十一条建立评标专家履职年度综合考核制度。省发展改革委于次年1月组织省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项目考评和日常考评情况对评标专家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二十二条年度综合考核标准:

(一)年度内项目考评和日常考评累计出现基本称职4次及以上的,年度综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二)年度内项目考评和日常考评累计出现1次不称职和2次及以上基本称职的,年度综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三)年度内项目考评和日常考评累计出现不称职2次及以上的,年度综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的,暂停评标一年。暂停评标期间禁止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名义参加任何评标工作。恢复评标资格须期满且参加教育培训考试合格。

第四章专家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评标专家自获得评标专家聘书之日起即享有并履行评标专家的相关权利义务。评标专家参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行为纳入监察范围,依法接受监察机关的监察。

第二十五条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评标劳务报酬(附件2),对劳务报酬存在争议的可以向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申诉;

(四)对评标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查询与本人相关的评标抽取记录,可就有效期(6个月)内评标抽取记录的疑问要求相关网络终端解答;

(六)对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七)对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个人信息提出修改申请;

(八)参加教育培训活动;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评标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二)遵守评标纪律及现场管理制度,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三)不得私自建立或加入评标专家、招投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组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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