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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7/19 2: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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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凯伦·杨(KarenYeung)系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教授。

译者赵舒窈系西南政法大学中国金融法治研究中心研究人员,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

监管是指为了解决共同问题的管理风险或者人类行为的有意图的活动,而以制度设计为目的之生物医学干预技术是否能够成为合法的监管手段亟待探讨。现有研究关于技术道德中立性、生物干预等价性的观点存在缺陷、不足采纳,正确的分析方法应当在法律层面,从干预主体、目的之角度分析生物医学干预技术的合法性。具体而言,无论是在国家监管情境中,还是在非国家行为体的监管行为里,生物医学干预技术均存在效果与效率欠佳、缺乏公众参与、危及基本权利等问题。因此,生物医学干预技术违反了尊重他人的道德义务,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为了人类的繁荣与善良福祉,其合法性值得质疑。

关键词:生物医学干预监管行为基本权利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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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长期以来,制度设计一直被用于影响与约束人们的行为方式,并调节人类行为对环境与周遭事物的影响。所以,对街道的设计能够防止汽车穿过水泥路桩进入步行区域,而对汽车安全气囊的设计能够保护乘客的人身安全。在这两个事例中,制度设计都属于一种监管技术。广义上,这种基于制度设计的监管技术是以管理行为与风险为目的对环境以及其中事物的有意改造。与其他监管方式相比,这种监管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为现有监管理论所忽视。但是,作为一种监管技术,制度设计(或者制度建构)并未完全脱离人们的视野。例如,“助推型”监管技术最近得到了政策与学术界的重视。它虽然在形式上保护个人的选择权利,但是鼓励人们做出立法者偏好的行为,以此实现重塑社会选择环境的目的。网络法学家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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