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河湖管理是典型的公共事务顽疾,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和不确定性特征。河流湖泊属于自然资源,从加勒特·哈丁(GarrettHardin)提出“公地悲剧”到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Ostrom)提出“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自然资源管理方式一直是学者研究的焦点。哈丁认为缓解“公地悲剧”的方式包括政府管制或私有化,奥斯特罗姆则提出了“自主治理”的新方式。面对日益严峻的河湖退化和水环境危机,我国积极探索河湖长制的水环境治理新机制。
河湖长制,简而言之,即让每一条河流都有河长、每一个湖泊都有湖长,各级总河长和总湖长由对应的党政主要领导担任。河湖长制起源于地方政府实践创新,后经多地试点,治污效果显著,进而在全国推广。
年,浙江省长兴县在全国率先试行河长制。年无锡太湖爆发蓝藻危机,无锡市政府开始尝试推行河长制,取得显著成效。年,江苏省在太湖流域全面推行河长制。年6月27日,河长制写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年12月与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和《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河长制。截至年年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全面建立河湖长制。
虽然河湖长制取得了初步的治理效果,但在实践运行中出现了治理效率不高、治理效果难以持续等诸多问题。目前对河湖长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制度分析、实践运行和社会共治三个方面。
制度分析方面,从制度经济学角度阐述了河长制的优缺点,认为河长制是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环境制度变迁,但同时具有应急的过渡性;从控制权理论出发,认为河长制是一种行政发包制,会陷入“阳奉阴违”的执行困境;从政府目标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的角度研究河长制,认为河长制虽然具有“人治”的特征,但仍然是中国转型时期环境治理的有效工具。从党内权力等级划分的角度分析了河长制的利弊。
实践运行层面,河湖管理具有跨行政区域的特征,因此需要跨部门协同治理;对河长制的政策效应进行实证研究,结论是河长制达到了初步的治污效果,但并未显著降低水中的深度污染物,且治理效果逐渐趋平。
社会共治方面,试图探究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在河流治理过程的合作模式。上述研究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