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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8/26 23:04:00
商个人内涵之厘清:基于“个人”和“组织”的界说作者简介:冯果,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张梁,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摘要:新常态下商个人为经济提供了活力,疫情的冲击更使得商个人承载了保就业、保民生的重要任务。然而,现阶段商个人在理论层面与其他商主体区分并不清晰,直接动摇了商个人作为一个独立整体概念的基础。在商主体“二元论”趋势下,商个人与商事组织密切相关,对于何为商个人中“个人”,不能再局限于自身考察,应与商事组织的内涵结合起来。基于此,可以“独立性”标准,即是否具有独立于出资人的意思和财产区分商个人与商事组织。该标准能够明确清晰地区分商个人与商事组织,实现对系争商个人类型的合理化归置;同时它还具有实质性意义,反映了对于不同层次的市场,法律在价值选择及其组合权重上有所不同。关键词:商个人;商主体;商事组织;“独立性”我国经济运行与社会发展的本土化特质决定了商个人制度关乎国计民生。一方面,个体工商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并非天然就是商个人,只有从事商事经营,符合营利性标准的才属于商个人。本文在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作为一种商个人类型讨论时,如无特别说明,皆指从事商事经营、符合营利性标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等商个人制度实践从改革开放初期制度设计伊始就承载着民生功能,为广大民众提供了就业、创业机会,一定程度上是民众谋求生计的基本保障。随着“新个体经济”(2)年7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公布《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出台了诸多政策支持新经济业态中的个体经营者,鼓励发展新个体经济。的兴起,传统商个人的发展空间得到了极大扩展,商个人制度的民生功能也逐步从保障个人生存转向助力个人发展,成为化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这一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一种重要途径。另一方面,从供给侧结构改革到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始终凸显出我国经济发展对经济活力的需求,而商个人作为一类重要的市场主体,是经济发展活力的重要提供者。截至年末,我国现存市场主体共计约.5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约万户,占总体近67%(3)数据来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年全国市场主体发展基本情况》,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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