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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9/5 20:28:00

编者按

海事仲裁机制是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之一,高效、便捷、专业是它的代名词。但是在实务操作中,中国当地商人选择诉讼方式解决海事纠纷远多于选择仲裁的方式,导致该现象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国际老牌仲裁机构的冲击、国内十大海事法院的制约、以及我国对海商事仲裁的重视程度不够等。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主要解决海事纠纷的仲裁机构,但与中国十大海事法院相比,中国十大海事法院上千的受案量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每年不到3位数的受案量形成了鲜明对比。此外,与其他航运国家相比较,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也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本文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与中国海事法院为研究对象,分析导致上述差异的原因,以及探讨有利于为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提供海事仲裁服务的机制,本文认为,为进一步有效解决粤港澳大湾区仲裁机制的缺失,同时也为粤港澳大湾区海事争议纠纷提供参考决策,设立粤港澳大湾区海事仲裁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海商业务发展及争议解决机制现状

经济是国家实力的重要指标,而交通、商贸则是促进经济成长的两大主要因素。古代中国在对外贸易中就将陆上、海上两条丝绸之路作为对外贸易的重要方式,截止今日,许多国家也将海上运输方式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交通枢纽,也就是说,中国海事发展历史悠久。但从目前的国际地位来看,中国在海事争议解决问题上未有权威地位,未得到国际认可。而近年来,中国海事争议纠纷剧增且纠纷解决集中在十大海事法院。仲裁作为全球主要航运国家受理大量本国或涉外的各种海事海商争议案件的处理方式,譬如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等,在我国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一)近年我国海商业务发展概述中国是大陆国家,亦是重要的海洋国家。我国有13个面临大海的省和自治区,在四个直辖市中有两个是港口城市,其中沿海地级市、县级市已有多个,除广州、大连、上海、青岛和天津外,还有60多个对外开放的港口。中国优越的地理条件为海事海商业务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据中国涉海数据统计,在全球范围内中国是造船总量最多的国家,中国的港口吞吐量、集装箱吞吐量持续位居世界首位。可见,我国的海洋,贸易、海商事业务量等在世界占有一席之地。(二)目前我国海事海商案件争议解决机制与现状我国在海事海商业务领域具有悠久的历史,但是在该领域的争议解决问题上未有话语权。近年来,我国的海事海商的业务发展迅速,呈现逐年递增的现象。为促进和保障我国海运事业发展,国内的海事海商争议解决机构应运而生。我国主要以诉讼、仲裁、调解等多元化解决机制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海事争议。但与世界航运发达国家中以仲裁为主的争议解决方式相比较,我国在解决海事争议纠纷时多呈现出“大诉讼、小仲裁”的局面,当事人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海事纠纷的占比大。经了解,当下中国专门受理海事争议案件的主要仲裁机构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其成立标志着中国海事仲裁事业的起航。年1月22日,该仲裁委设立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解决国内外海事海商、交通物流以及其他契约性或非契约性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中国海仲设在北京,在上海设有上海总部,在天津、重庆、深圳、香港、福州、舟山、海口设有分会/仲裁中心;在大连、青岛、宁波、广州、南宁等国内主要港口城市设办事处。为满足行业仲裁和多元化服务需要,中国海仲下设航空争议仲裁中心、航空争议调解中心、建设工程争议仲裁中心、计量争议仲裁中心、物流争议解决中心、渔业争议解决中心、海事调解中心等业务中心。

粤港澳大湾区的海商发展与海事仲裁机制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粤港澳与海事商事有关的交易量、交易类型快速增加,成为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由此引发的海事争议亦逐年递增,法律环境亦变得更为复杂,已经形成集中海事纠纷的爆发地。从高效便捷处理区域性纠纷的角度出发,推进专门的粤港澳大湾区海事仲裁机制具有迫切性及必要性。(一)粤港澳大湾区的中国实践缘起“粤港澳大湾区”这一概念是从雏形到成熟阶段,已历时二十余年,从20世纪90年代初学术界的讨论到二十一世纪初地方政策的考量,再到年开始国家战略的提出、推动、发展,在这期间亦是中国城镇化大战略不断调整的进程。粤港澳大湾区包括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以下称珠三角九市)。近年来,粤港澳共同签署了《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各方的合作不断深化,三角九市的经济实力显著提高,完全具备建成世界级城市群的前提条件。基于此,在年2月1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正式公开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该文件针对粤港澳大湾区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空间布局等方面作出了全面规划,并且提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既是新时代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新尝试,也是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新实践”这一重要目标。(二)粤港澳大湾区的海商发展现状与前瞻粤港澳大湾区水网密布,设有众多的世界级枢纽港口。为此,航运业在大湾区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据统计,粤港澳大湾区年港口货物吞吐量超过18亿吨,集装箱吞吐量超过万标箱,粤港澳三地港口共同形成了全球客货运量最庞大的湾区港口群。大湾区内90%以上的外贸货物、95%以上的煤炭、99%以上的原油和铁矿石运输是通过航运来完成的。可见,粤港澳地区的海商业务发展壮大,而安全、绿色、高效的航运秩序已经成为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三)粤港澳大湾区的海事海商争议解决机制现状与制约根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年年度工作报告可知,近四年中国海仲受案量情况为:年69件;年72件;年65件;年91件。可见,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近几年的案件受理量均未超过3位数,相较于其他仲裁机构每年几百件甚至上千件的受案量,或是相较于中国十大海事法院每年上千件海事案件的受案量,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受案量的确甚少。海事仲裁委员会作为专门为解决海事方面争议而设立的组织,采用仲裁方式解决海事争议。这种方式不仅历史悠久,而且被国际上普遍承认并采用。那么当下中国主要的海事仲裁委员会受案数量一直徘徊不前是受到什么因素的制约呢?可能的原因如下:1、宣传力度及深度不够。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至今已经六十多年的发展历史,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该仲裁委已经在内外航运界广泛流传,家喻户晓,但是最终选择中国海事仲裁机制解决纠纷的却微乎其微。导致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宣传推广的主体是商会,其宣传目的极其容易被误以为是为了商业利益。而且过去几十年的宣传只是浅层的,如何让大家主动地接受并使用海事仲裁解决争议,需要整个立法、司法及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2、海事案件争议的特殊性。海事法律关系不可避免的具有涉外性、复杂性、流动性等特殊性质,以致于静态的合同无法完全呈现,由此导致无法通过合同条款来约束各方当事人;此外,中国的许多船舶是国外的保赔协会会员,鉴于该协会与保险公司均拥有长期合作的海外律师事务所,而海外仲裁机制作为主要解决海事争议的纠纷解决机制,因此,选择海外仲裁已经成为常态的争议解决方式。3、受到国际老牌仲裁机构的冲击。国际老牌仲裁机构的国际地位具有不可替代性,譬如,英国伦敦仲裁院。它是国际社会成立最早、影响最大的常设仲裁机构之一,任何国家的任何国际争议均可提交该仲裁院,特别以海事仲裁在国际社会中享有盛名。该仲裁院解决了世界海事争议的很大一部分,世界各国的法律以及国际公约、国际惯例深受英国海商法的影响。相较之下,我国相关部门对中国海事仲裁的重视程度不高,推广力度不足。4、受到国内海事法院的制约。国内海事法院的一审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低于仲裁收费标准,且海事法院就标的额小、国内或涉外性质的沿海海事纠纷问题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服务网络,给当事人参加庭审提供了便利条件。此外,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执行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就该海事请求,可以向采取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可见,申请扣船的当事人更愿意直接在扣船地法院提起诉讼,以便于未来法院判决更容易申请执行。因此,受国内外因素的制约,以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受重视程度、便利程度不足等原因,导致中国特别是粤港澳大湾区呈现“大诉讼、小仲裁”的局面。若充分发挥海事仲裁解决机制的,这既能减少十大海事法院的压力,又能高效专业的解决海事纠纷。

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海事仲裁机制的法理依据与前瞻性

自香港澳门回归后,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但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称《香港基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称《澳门基本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二条可知,两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域虽然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但是保留原来的法律,享有高度自治的权利。而根据两基本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提出了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这为推进粤港湾大湾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法理依据。在粤港澳大湾区海商事业务发展壮大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引发大量的海商事纠纷。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仲裁机制具有高效、专业、便捷的不可替代的地位。因此,推进并完善粤港澳大湾区海事仲裁机制具有重要意义。现通过粤港澳大湾区海事案件的涉案情况、海事仲裁机制的重要地位、以及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的必要性角度进行分析。(一)涉粤港澳大湾区海事案件涉案量大、占比重以广州海事法院为例,根据白皮书通报的广州海事法院年海事案件审判情况可知,年涉粤港澳大湾区案件具有案件量大、占比高、执行难等特点,详细如下:1、一审诉讼案件大幅上升,且涉外案件占比高。据统计,全年新收一审诉讼案件件,占新收案件的57.6%,同比增长63.1%,而年共受理涉外和港澳台地区案件件,占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的29.15%。可见,一审诉讼案件新收案件量大幅上升,且涉港澳台的案件占比高。2、涉港口纠纷集中显现。年共审理涉港口作业、港口建设、港口疏浚、港口货物保管等海事案件54件,涉案标的额达1.4亿元,为重点港口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3、稳步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在“南粤执行风暴”执行专项活动中,执结率89.88%,执行到位金额14.5亿多元,顺利通过“基本解决执行难”评估验收。4、网络司法拍卖溢价率较高。年度执行网拍94次,成交金额1.2亿元;网拍成交平均溢价率71.97%。其中执行拍卖船舶52艘次,成交金额.5万元,平均溢价率67.8%。上述的数据显示情况与前述提及的中国主要的海事仲裁院的受案量情况形成了鲜明对比,海事仲裁机制未发挥出应有的优势地位。(二)海事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充分发挥近年来,海事法院的案件量居高不下,而海事仲裁的受案量又徘徊不前,这说明我国海事仲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还未得到充分发挥。实际上,海事仲裁机制相较于海事诉讼有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具体如下:1、海事仲裁的仲裁员都是具有丰富经验的海事从业者。譬如,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是由中国贸促会从具有航运、法律、港口等方面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中外专家中聘任的,这些仲裁员共同建成一支高水准的仲裁员队伍。2、海事仲裁的程序较为灵活和高效。譬如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在实施简易程序的仲裁案件过程中,要求在开庭之日起30天内或组庭之日起90天内作出裁决。3、海事仲裁结果的保密性更强。在仲裁机制创造良好的保密环境之下,仲裁员能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公平正义高效的进行裁决,以避免受到舆论压力而有失公允。4、海事仲裁更加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经仲裁委员会同意,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的语言、仲裁适用的实体法,这样可以完全排除外界干扰,体现当事人高度的意思自治。(三)建议设立粤港澳大湾区海事仲裁委员会1、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在上海、天津、重庆、广东、香港、福建、浙江设有分会,分会可以受理和管理仲裁案件。在大连、广州、天津、宁波、青岛设立办事处,但是办事处仅是仲裁委员会及分会的仲裁专业联络和宣传机构,提供咨询服务。2、年11月19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举行设立仪式,其首个在内地以外的仲裁中心,提供国际海事争议仲裁服务,但是直至目前为止,澳门并未设有海事仲裁中心。也就是说,粤港澳大湾区海事案件涉案量大、占比重,并且所有的案件压力聚集在海事法院,未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海事仲裁。虽然此前中国存有主要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但是宣传力度及深度不足,相关部门的重视程度不够,且设立的分会、办事处未完全含括粤港澳大湾区,无法为粤港澳大湾区提供优质、快捷便利的仲裁法律服务。为此,建议专门在粤港澳大湾区设立有针对性的海事仲裁委员会,即能够方便该地区域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又能够减轻海事法院的压力。

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海事仲裁机制建设的解决思路

年《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对粤港澳大湾区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空间布局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划,为实现设立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委员会助一臂之力。此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决策部署,仲裁成为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借鉴国内主要的海事仲裁机构,设立并推行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委员会的具体建议如下:(一)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海事仲裁委员会平台建设一方面,建立便于当事人立案、申请中止仲裁等操作的平台建设,制定规范的海事仲裁规则,细化仲裁审理要点、审查程序、收费标准等,发展海事仲裁中的小额仲裁程序;另一方面,建立电子卷宗共享平台,通过平台快速上传裁决、审判数据,打破过去仲裁委与人民法院一直缺乏制度化的沟通协调渠道,搭建司法与仲裁良性平台。(二)严格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选任粤港澳大湾区在选任仲裁员时,要注重各地区仲裁员比例的聘任,引入和监督高素质人才。选聘具有从事航运、外贸等丰富经验以及法律界等专业人士作为人才储备的首选队伍,此外,应当以案件质量为立足点,加快建设并推进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的仲裁队伍,助力海事仲裁机制的建设。(三)提高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机制的知晓率商会应当加大宣传海事仲裁解决争议的优势地位的广度与深度,以吸引更多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大对海事仲裁的重视程度,通过政府宣传更具有公信力,增强当事人对海事仲裁的信任。

结语

构建完善的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对于国内/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目标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不断扩充和完善海事司法信息集聚与利用功能,探索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仲裁机制,通过海关、海事局等行政机关的配合,确保仲裁裁决执行以及保全措施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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