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张则尧所著《比较合作社法》第二章“合作社法在法律体系上之地位”中,专门就列出第二节“经济法之范畴与合作社法”,对经济法的实质及特征作出了阐述。这是笔者当时有限阅读范围内所知的最早出现于中国的“经济法”这一概念。实事求是地说,作此断语系因《中国法学-过去、现在与未来》披露的信息按图索骥而来。由于该书披露的信息仅仅寥寥数语,几乎不为人所注意,而笔者博士学位论文亦语焉不详,故在此略有申论。
张则尧先生是研究合作社法成果甚多的学者,其《比较合作社法》最早于年由中国经济书刊生产合作社初版,年又加以增订再版。笔者遍览张则尧先生的著作,深为其学养深厚而折服。他认为,公法与私法的融合,“产生经济法之第三范畴”。与当代许多经济法学者不懂外语而闭门造车迥然不同,张则尧先生利用德文和日文得心应手。
他依据卡斯凯尔的InRechtWirtschaft和日本学者桥本文雄《经济法之概念》、菊池春雄《经济法入门》,对当时作为经济法母国的德国学者们诸学说进行介绍和评论,写到:“与黑氏之说对立者,有加斯客尔氏之经济事业法律说,谷诺特氏之经济生活法律说,诺斯巴姆氏之补充的法律部门说,柯尔脱休米氏之组织经济的固有法律说,主张虽各有所本,其承认经济法为法律体系之独立部门则一也。依余所言,加斯客尔氏之说最为精当,略以经济法为适用于经济事业之特别法律的统一范畴”。
张则尧先生由于以研究合作社法见长,因此对Kaskel的经济法学说极为崇奉。张则尧先生对经济法学的贡献在于深入研究了合作社会,明确了合作社法作为经济法部门法的性质。张则尧先生认为,合作社法的使命,本着眼于合作经济社会的建立,以实现平等的生产及消费经济为已任,各国合作社法所定的原则,诸如一人一票,按交易额分配,乃至由公积金造成社会财产,其作用所及,莫不为经济社会化之具体表征,与资本主义之企业法,尤其是其典型的公司法,,实处于反对之立场。张则尧在日本学者孙田秀春《产业组织法》的基础上,将合作社法明确定性为经济法。张则尧还从各国合作社法的发展中总结出其从自由放任而趋于国家干预统制的规律。
戴凤歧教授认为年国民党政府即已将经济立法作为单独一项得出,那么为何直到年张则尧先生才提出“经济法”概念?从张则尧先生的著述来看其内容应为经济法学说已达到一定成熟阶段的产物,否则不可能从经济法学说理论的高度对合作社法这一部门法进行如此鞭辟入理、切中肯綮的分析。通过逐期查阅民国时期的法学期刊,笔者的这种怀疑得到了证实。早在30年代,比张则尧先生更加捷足先登对经济法学在中国的建立有拔旗易帜之功的尚有李景禧、陆季藩、张蔚然诸学者。
李景禧在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学杂志》第9卷第6期上发表《社会法的基础观念》,指出:“自由主义极端发达的结果,社会上的财富集中到少数人手里,使十九世纪的历史投进到独占与无产,奢侈与贫穷,饱食与饥饿的恐慌对立之中。立法者有见于此,遂依据修正自由竞争的统制经济来制定法律,统制经济反映出的法律,就是社会法--劳动法,经济法--社会法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是“统制的法”,社会法既是统制的法,那么它的机能,自也不外“统制”二字了。”
李景禧还说,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以德国经济生活非常的变动,和国家的统制经济为契机,超越传统的市民法理,与劳动法有同一进取态度之所谓社会化“经济法”,于焉而生,新法系基本的根据,为社会的团体主义的精神,德国学者之间,遂最先有了“社会法”新法系的提倡”。李景禧在论文中还介绍了德国当时的经济法学“世界观说”代表人物赫德曼认为经济法“乃十九世纪至二十世纪新发生的,并且是“社会精神”所浸透的历史法域的总体,它是公法和私法的“中间领域”、“混合状态””的观点和“组织经济说”代表人物Kaskel的观点。
不敢说李景禧是中国最早研究经济法学的第一人,但他无疑是中国研究经济法学的前路先驱之一。与李景禧的研究相比,陆季藩的研究则显然深入了一步。陆氏在《法律评论》上接连发表文章,其中有《社会法之发生及其演变》、《社会法意义之商榷》、《社会法在现代法制体系中之地位》等等,对包括经济法在内的社会法进行即使当代学者也鲜人企及的精深研究。陆氏指出,“经济法的意义颇为分歧,学者间尚无定说。”陆氏依从卡斯凯尔的观点,依据卡斯凯尔的BegriffberBestaudteiledesWirtschaftsrechts,认为“社会法包含两部,一为劳动法,一为经济法”。
按照陆氏的观点,社会法乃民法原理转变中的产物,在形态上,虽然与民法处于反对地位,而其实质并不否定民法,只不过加以限制而已;在其效用上,与民法互为表里,以达到维持现代经济组织的目的。陆氏见解独到之处在于指出了社会法的法学渊源关系,即:“罗马法思想以私法即个人之法,公法为国民之法。故在法律上,社会与国家相符合,非个人法,即非私法,非国家法则非公法。而近代之公私法关系,与此不同,在日耳曼法亦然,社会与国家实有差异,除国家之外,尚有无数社会法之发生。但国家为最高团体,对国家法外之社会法,因其规律共同生活,于国家自身亦有价值,故赋以国家相同,或类似之权力,唯其权力并不高于个人法。”
陆氏是从社会法的角度论及经济法,这与李景禧颇为相似,表明我国经济法学尚处于起步阶段,如同新生婴儿咿呀学语一般。我所见到的民国时期最具分量的关于经济法学的学术论文出自张蔚然之手。张蔚然在《法律评论》第13卷第43期上发表《劳动法与经济法之关系》。张蔚然长期致力于公法与私法关系的研究,其研究成果至今在笔者看来都是我们当代中国法学界学人所难以望其项背,步其后尘的。在《劳动法与经济法之关系》中,张蔚然论述了经济法的产生,然后依次分析了赫德曼、努斯鲍姆、卡斯凯尔和戈尔德斯特的经济法学说,特别针对上述学者关于经济法与劳动法关系的学说进行了逐一加以阐明。
认为“所谓经济法及劳动法者,均不外在社会立法名称之下,为维持资本主义之支配势力且使其强化政策之具体表现于法者也,因其系独占资本主义之产物,故与前期之法理,截然不同,自成一独立之法域。惟前者重在企业之统制管理,后者重在劳动者之怀柔运用。一系直接,一系间接,二者有所不同耳。前述四说(指努斯鲍姆等四位德国经济法学者的见解),不究该法发生之本,只就其表现之形式,罗列堆积,推敲钻研,故其言虽巧,其意虽精,余亦不敢赞同也。”张蔚然这篇论文之所以佼然出众,一则由于其理论素养高,一则由于其外语水平高。
可以看出,民国时期中国经济法学已经产生,这一时期的经济法学有如下特征:其一,主要系从国外引进;其二,从社会法角度切入的论著较多;其三,与日本30年代经济法学界多崇奉戈尔德斯特的学说不同,中国经济法学界多采纳卡斯凯尔的学说,表明在理论深度上尚不如日本经济法学界;其四,研究经济法学的论著尚属寥寥。但是,我国学界当时许多人都留学国外,外语水平高,又深受中国传统文化浸染,因此学术水准至今看来都令人肃然景仰。
我国经济法学目前出版物令人目不暇接,但东拼西凑而成为教科书,对国外的经济法学研究态势昧然无知,对我国民国时期即已出现经济法学的事实浑然不晓,中国大陆经济法学一度“失语”而去考证胡乔木、叶剑英、彭真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使用“经济法规”和“经济立法”的情况,这是发人深省的学术现象。不可否认,在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共产党人提出“四个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并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党和国家领导人强调加强经济立法,对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无疑起了决定性作用。
但这并不是中国经济法学的起点。民国时期学者已在这一法学领域进行了开拓和耕耘,然而却被今人所遗忘,实为当代法学浅薄浇漓学风所致。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已言及梁启超旅欧期间对国家干预经济情形的认知、张君劢在柏林大学对经济法学这一新兴学科的失之交臂,如果我们将这一历史线索联系起来,李景禧、陆季藩、张蔚然和张则尧诸学者在民国期间对经济法学的深耕浅拓,直到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法学的研究蔚然成风,那么我们可以获致一种完形的认识。
目前我国经济法学界从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言论中寻求建立经济法学的依据,表明学术独立性意识的淡漠,表明学术现代化的过程尚未完结。有些学者在否认经济法存在依据时又说彭真等人当时提出“经济立法”时也不知道什么是经济法,只是随意言说而已,并没有对经济法有科学的认识。我们认为,国家领导人和学者的“话语方式”本身就是不同的,我们不能要求国家领导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进行学术研究,其实真正不科学的是我们这些所谓的“学者”,科学性本是他们本身生存的依据,可他们不学无术,只知道打语录仗而怠于严谨的学术考证,无的放矢,言不及义,殊堪浩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