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
意见领袖丨夏春(诺亚控股首席经济学家)
香港货币金融体系强健,且拥有强大的外汇储备、健全货币制度、审慎财政政策,银行体系具有充足资本、大量流动资金及低杠杆运作模式,都可以应对外部压力和风险。维持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化解长期积累的矛盾,打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发展人力资本,加速基础设施建设,是香港进步的关键要素。
6月16日,瑞士洛桑管理学院公布年《世界竞争力报告》,排名前四位分别是新加坡、丹麦、瑞士、荷兰,香港由去年排名第2位降至第5位,原因在于经济放缓与社会动荡。美国由去年排名第3位跌至第10位,中国由第14位跌至20位。原因在于 破坏中美经济,扭转正面增长的轨道。
3月27日,英国智库Z/Yen集团发布《全球金融中心指数报告》,纽约、伦敦继续占据前两位,长期排名第3位的香港降至第6位,而东京、上海、新加坡分别由去年的第6、5和4名变成第3、4和5名。
“全球金融中心指数”由营商环境、人力资本、基础设施、金融发展水平、声誉五个大项20个细项综合加总得分计算。最新排名前6大金融中心的得分都相对去年下降,而香港得分下降最多。如果说社会动荡对香港金融中心的负面冲击属于意料之中的话,香港在金融发展水平这一关键项上排名落后于纽约、伦敦、新加坡、苏黎世、法兰克福,恐怕就出乎很多人的意料之外了。
每当媒体报道上海和深圳的经济和金融发展迅速,而香港的国际排名下降时,金融业的专家学者都会出来强调香港的一个独家优势:香港法律属于的“普通法系”(也称“英美法系”、“海洋法系”)相比国内实习的“民法系”(也称“大陆法系”、“成文法系”)更加促进金融市场发展。
表面来看,这样的观点似乎有数据支撑,例如《全球金融中心指数报告》的前6名有4个实行普通法。部分持有这种观点的专家反复强调,光靠这一区别,上海和深圳在短期内无法超越香港成为国际金融中心。但他们却很少告诉我们“短期”到底是多短。更值得思考的问题是,这句话换成“长期”还成立吗?
这样的观点在去年香港社会持续动乱时期就被人反复强调,立论基础来自于哈佛大学主导的一系列关于“法律与金融”的研究成果,我相信不同领域的专家都有所耳闻。但他们或者不清楚,或者隐瞒的是,这些研究成果早就遭到同行,特别是来自法学界的深度质疑。事实不彰的后果就是绝大部分金融业从业人员和普罗大众都深信普通法的优势。我早就计划梳理清楚这段学术公案,诸事繁忙延拓至今。开篇先阐明我的核心观点:
普通法与民法的确有着多方面的区别,但他们并不是金融发展水平的决定性因素。
国际金融中心随着历史进程和政治博弈而此起彼伏,纽约、伦敦和香港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核心原因在于美国、英国和中国成为二战胜利国,并在全球化潮流下拥抱开放与竞争,香港尤其得益于中国经济和金融的崛起。
香港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和竞争力排名和保持优势的核心要素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化解长期积累的矛盾,打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发展人力资本,加速基础设施建设。
“法律与金融”研究的兴起
年开始,哈佛大学教授AndrewShleifer与长期合作者RobertVishny带领两个哈佛毕业的学生RafaelLaPorta和FlorencioLopez-de-Silane(他们四人以姓的首字母排名被称为“LLSV”)发表了一系列“法律与金融”的论文。他们先将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起源分析,归类成“英美普通法系”,“法国法系”,“德国法系”,以及“斯堪的纳维亚法系”四大类(后三者均属于“民法系”下的分支),再利用大数据统计分析,声称实行普通法的国家在多个衡量金融发展水平的指标(见下文)上相对民法具有明显的优势。
这些听上去并不那么让人激动的研究成果,之所以在短期内如同龙卷风一样获得国际学术界的瞩目,有着特殊的原因:
主流的宏观经济学高度数学化,造成社会科学界交流的巨大障碍。而宏观经济学重点强调的三大要素人力、物资资本以及科技进步,无法解释国家之间发展的巨大差异。特别是以发达国家经验形成的“华盛顿共识”和发展建议,在发展中国家几乎都不成功。由于国家之间的差距在几百年前非常小,随后不断扩大。于是,经济学家开始把焦点放到寻找类似物理学的“第一推动力”上,也就是不同国家原始的自然地理环境、文化宗教、社会组织和制度差异。LLSV探讨的法制起源与金融成为其中一个突破口;
经济与金融发展是一个多方博弈的过程,今天我们观察到的所有经济现象都是内生而成,鸡生蛋还是蛋生鸡这类“因果关系”极其难以分析。而法制是一个少见的外生变量,绝大多数随着国家的征服和殖民而主动移植或者被动引入,其影响具有相当长的持续性,变化缓慢,因此可以把法制对经济和金融的影响清晰地分离出来;
主流的金融学同样高度数学化,但股票和债券在价格上的差别并无法仅仅用现金流、风险等因素来解释,不同证券赋予持有者不同的权利才是他们本质的区别。理论上,债券持有人拥有公司财产分配的优先权,而股票持有人享受公司“剩余”财产的索取权和控制权(因为契约无法将未来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一一列明)。但现实中,权利的保障来自于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及诉讼过程的难易与成本等因素。当时,“不完全契约”理论(年获得诺奖)在哈佛取得重大突破后,急需实证研究来验证其结论;
德国、日本等国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体系和美国、英国等国以证券市场为主的直接融资体系,在经济发展、行业结构、危机爆发、风险控制等方面都有着巨大的差别。过去学界对背后具体机制的研究重视不足,法律制度差异从来没有被系统研究过。偶尔的研究也没有尝试过量化不同法制的差别,更谈不上大数据层面的跨国比较;
Shleifer教授是当时(以及今日)影响力最大的经济学家(也是我本人最佩服的经济学家),他与Vishny合作,构建了行为金融学的理论基础,其贡献远远大于已经获得诺奖的三位行为金融学专家。他们在政治经济学、国家和公司治理、制度和转轨经济学上面都有着首屈一指的成就,而“法律与金融”(LawandFinance)是这对黄金组合在跨学科研究上最新成果,自然是万人瞩目。法制的影响并不局限于对金融发展,对其他人类活动同样存在巨大的影响,LLSV把研究扩展成为“法系起源理论”(LegalOriginsTheory)。
此外,“法律与金融”、“法系起源理论”研究启发了一大批后起之秀重点研究跨国制度差异,使得“新制度经济学”,“新政治经济学”,“计量历史学”相继崛起,他们与旧学科的差异体现在运用博弈论和大数据,对制度和历史的经济影响进行严格的“因果关系”分析。这些研究方法和结论也反过来影响政治学,历史学和法学研究。
普通法与大陆法的区别
在LLSV看来,普通法和民法对社会和经济活动的控制和处理原则有明显的区别:前者沿袭了英国光荣革命之后的传统,以支援个人或市场带动的活动为主,以“排难解纷”为目标,支持“无先诀社会条件的私人契约活动”;后者以国家意愿高于个人和市场,以“政策执行”为重点,强调“具先诀社会条件的私人契约活动”。近代法国和德国的民法体系分别由拿破仑和卑斯麦制定,但更早的起源则是罗马法。
各种法制之所以对当地社会产生深远影响,除制订的具体法规以及背后的思想和信念模式之外,还涵盖整个司法架构,处理新问题所应用的法律风格和程序,与法制有关人员的任职、培养和训练制度(例如普通法国家的司法部门更独立于行政机构,法官任职期更长,对解雇的限制更多等)。普通法与大陆法移植至世界各地之后,这一切大多被后世承袭,变动缓慢。
近10年来,国内和香港关于诸多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相互误解很深。除了具体和表面的触发因素之外,一个根深蒂固的原因在于两地不同的法制传统。香港普通法制度下,社会、经济、政治以自下而上的方式运作,国内的民法制度则一概自上而下。
普通法的诠释认为凡是没有被法例所禁,以及未经证实或未经定罪,都应视为合法和无罪,民法则不然。在国内人眼中,香港社会中的生活常常处于无政府状态,而在香港人眼中,国内的生活显得事事皆由国家控制。双方都不完全理解对方的思维模式,误解由此不断产生。
在寻求化解社会问题之道的过程中,两套法制都力求在社会秩序失衡和国家括权之间取得平衡,民法系较为